项 目 |
内 容 |
事项名称 |
中医诊所备案 |
办理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基本标准》等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事项类别 |
备案 |
法定时限 |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日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
承诺时限 |
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日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 |
前置条件 |
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医类别医师执业满五年或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且未在其他医疗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2、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3、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5、能够独立承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中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
受理范围 |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除外) |
申请材料 |
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2、备案开展纯中医诊疗技术的技术项目及技术规范; 3、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复印件;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有效身份证、执业资格证复印件; 5、中医诊所管理制度; 6、中医诊所设计平面图(至少设有候诊区、就诊区;有中药饮片和中药服务的服务区要独立;开展非药物治疗要有独立的治疗室); 7、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8、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选址报告); 9、消防应急预案(要求明确消防责任人、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 10、业务用房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附着产权证明相关文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受理 |
受理人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规范,符合申请要求的,当场受理。即办件当场办理;承诺件、上报件出具《承诺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全面告知。 |
审核 |
审核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作出审核意见 |
办结 |
中医诊所备案证 |
收费依据标准 |
无收费 |
领取 |
申请人到医政医管中医科领取,如需代领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及领件人的身份证明 |
受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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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医政医管中医科 咨询电话:0791-88107875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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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投诉电话 联系电话:0791-88100494 |
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中医诊所是指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疗率100%。
一、人员
(一)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3年,身体健康;
2. 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经注册依法执业,身体健康。
(二)开展中药饮片调剂活动的,至少有1名具备资质的中药技术人员。
二、房屋
(一)房屋相对独立;
(二)诊疗区域布局合理,符合卫生学布局与流程;
(三)至少设置候诊区、就诊区;
(四)面积满足功能需要,并应当根据开展的诊疗范围不同具备下列条件:
1. 开展中药饮片和中成药调剂服务的,服务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2. 开展中医非药物疗法的,应当设置独立的治疗室。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诊桌、诊椅、脉枕、紫外线消毒设备、污物桶等;
(二)有与开展诊疗范围相适应的其他设备(包括中医诊疗设备)。
四、有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制定感染控制制度和流程,中医药技术操作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备案证》说明
一、技术参数说明
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的技术参数:使用纸张180克合资胶版;长53.5厘米,宽38.5厘米。印刷分辨率:300dpi。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印刷时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样证进行印制。
二、备案证记载事项说明
(一)名称
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医疗机构命名的要求。
(二)法定代表人
仅限于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法人机构代表人为诊所法定代表人。
(三)地址
为诊所所在的具体地址。
(四)主要负责人
1.个人举办诊所的,应填写举办人身份证姓名;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法人机构任命(聘任)的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身份证姓名。
(五)所有制形式
1.个人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为私人所有制;
2.法人机构举办诊所的,所有制形式按照法人机构所有制形式(国有、集体、股份、私有等)确定。
(六)经营性质
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七)备案编号
参照原卫生部《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WS218-2002)的编码规则进行编码(22位)。其中,备案编号中反映卫生机构(组织)类别的代码(4位)新增编码为D218。原有的D212代码作为审批管理的中医(综合)诊所的代码。
(八)诊疗范围
1.诊所仅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诊疗范围按照1994年原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要求备案诊疗科目。
2.诊所仅配备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医师,诊疗范围按照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考核确定的执业范围进行备案,包括中医药技术方法和治疗病证范围。
3.诊所同时配备具有规定学历的执业医师和中医(专长)医师,诊疗范围应同时备案诊疗科目和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
(九)备案机关
为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
(十)备案日期
为中医药主管部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