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诊所备案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委决定对以下医疗机构依法予以撤销《诊所备案凭证》,特此公告如下。
医疗机构备案凭证撤销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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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地址 |
撤销原因 |
1 |
南昌康之健诊所有限公司青山湖诊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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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龙街20号 |
主要负责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册到位 |
各单位与个人不得再以以上医疗机构名称开展诊疗活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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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