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8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对pc28预测 罗家镇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明察暗访,发现该企业成品仓库楼1-4层简易升降机层门未设置电气、机械联锁装置,存在人员高处坠落的安全风险,且每层站明显部位未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和额定起重量标志的隐患问题,经pc28预测 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十六项A阶次的规定,给予该实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项A阶次的规定,给予该实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徐某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目前,市面上存在大量的“简易升降设备”“简易升降平台”等举升装置,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运行使用中必须按照《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要求进行安装和管理。该企业使用的简易升降机层门未设置电气、机械联锁装置,且每层站明显部位未设置“严禁载人运行”的警示标志和额定起重量标志的现实隐患问题,严重违反《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的强制要求,存在较大风险隐患。作为企业负责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组织建立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经常性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存在缺陷、隐患问题的生产设施设备要及时予以更换或者改造,确保安全使用。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经常性开展隐患自查自改,形成发现隐患、整改隐患、消除隐患的良性循环,努力提高企业本质安全,保障安全生产。
来源:局工贸股 胡文青
终审:胡国民